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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人民政府违规造假抢夺和拍卖村民小组耕地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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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22: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川县人民政府违规造假抢夺和拍卖村民小组耕地

温泉(文\图)


总理对农民的耕地曾作过论述:“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生产和经营权属于农民,这是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我们要给农民土地经营权以长期的保障。在中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占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必须依法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用农民土地的人。”对于三农问题,国家近年也**不少政策,确保农民的利益。但是,在广西陆川县却出现了县政府违规制造假证抢夺村民小组的耕地,县国土部门随后匆匆忙忙高价拍卖村民耕地。这种无视法律和农民的利益于不顾,强行行政的行为,引起当地村民群众很大的反感!

荒唐造假面目1:耕地占用准批都是一个人填写签字

陆川县马坡镇六蒙村民小组在近期发现了市场服务中心在2005年6月22日颁发的国用【2005】字第03420号国有土地证已注销。而在2005年9月18日陆川县人民政府又明目张胆而于法律不顾又变出花样一共发七个土地使用证,证号分别是:陆国用【2005】字第03420-1号、陆国用【2005】字第03420-2号、陆国用【2005】字第03420-3号、陆国用【2005】字第03420—4号、陆国用【2005】字第03420-5号、陆国用【2005】字第03420-6号、陆国用【2005】字第03420-7号。为此,六蒙村民小组集体于2006年3月17日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陆川县人民政府在诉讼期内,再次违法颁发出的7个土地使用证。
2010年3月19日在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复印出来的一份《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中在一系列的审批中,所有的项目批准,奇怪的是全由一个人所填写但签的名字都不一样,而且加盖的陆川县国土局的章也是很模糊不清。这样的原始数据竟然被一些人所为,最后成为陆川县政府违规发证的重要凭证。



         
□该组图片是陆川政府部门在一系列的审批中,所有的项目批准,全由一个人所填写但签写不同部门负责人名字的“原始材料”,而且加盖的陆川县国土局的章也是很模糊不清。

荒唐造假面目2:时政不分暴露政府部门造假面目

2010年3月19日在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复印的资料显示:陆川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土地属来源证明是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05年5月10日自行打印的一份《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明中,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竟然证明该地块由1965年就一直使用到今天。然而,天底下的人都知道: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于1998年才成立1965年那来的市场服务中心……?



一份陆川县马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中写到:
                         证     明
马坡工商成衣行,原属公地 . 于1969年经马坡公社划给作为建造市场使用 .
          特此证明 .
                                马坡镇人民政府
                                                 1989.11.17年
上了一定年纪的人都知道,人民公社是没有土地的,也没有权划给土地的职权,同时《土地管理法》规定,证实土地来源必须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一看这份证明的内容和时间写法,很令人怀疑证明的真实性。然而,这样的原始数据竟然被一些人所为,最后成为陆川县政府违规发证的重要凭证。

荒唐造假面目3:先发土地证后填申请审批表

2010年3月19日在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复印的资料显示:《土地登记审批表》里载明:1989年11月21日陆川县土地管理局李茂勋局长审批:“准予登记发证,同意使用国有土地,1328.82平方米作为马坡工商成衣行用地,长期使用。”县长吕志辉也于1989年12月5日审批:“同意县土地局意见。” 但陆国用(89)字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的时间是:1989年10月。



□该图片是从陆川县国土局复印出来的“陆川县政府1989年10月颁发的土地证”。



   
□从陆川县国土局复印出来的土地申请准批表却在1989年12月5日和12月10日不同时间段填写不同两种表。



□1952年12月1日由当时陆川县县长熊福芝签发的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证。

同样,陆川县人民政府存在程序不当,仅此也应撤消上述土地证。1、从土地证载明的内容看,不具合法有效土地证所具备的内容如地号、图号、使用权类型、土地等级、终止日期等事项没有记载,这些要素是每个土地证必须确定的事项,这也表明陆川县人民政府没有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初始土地登记程序进行登记;2、陆川县人民政府也没有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将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予以公告;3、陆川县人民政府明知马坡村六蒙村民小组与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因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违规颁证,这也是程序错误的表现。
    陆川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的陆国用【2005】字第03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属来源无依据,行政行为违法。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而陆川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土地属来源证明是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05年5月10日自行打印的证明。
虽然该证明的空白处有陆川县马坡镇人民政府签有“情况属实”和陆川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6月9日签有“情况属实”的字样,但这不是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与《土地登记规则》必须提交文件的要求不符。同时《土地管理法》规定,证实土地来源必须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从内容上看,陆川县人民政府认定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对该土地是“从1965年使用至今”与客观事实不符,是不真实的。众所周知:在乡村除土改时期政府接收伪政府的土地和没收地主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均为集体土地,依法律政策规定1965年时,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必须有土地所有权者村民小组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如果变更为国有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文件,而本案颁证的土地来源并没有这些文件。反之,马坡镇六蒙村民小组有土改时陆川县人民政府颂发给马坡镇六蒙村民小组村民黄开灼等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实土地权属,土改后该土地是黄开灼等人所有,最后带地入社队为马坡镇六蒙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有力的证明材料:黄炳昆现年89岁,现住马坡村六蒙队,在1962年四固定时任马坡乡乡长,经手参加四固定划分工作,有关六蒙队和市场服务中心的争此地,即原教场地新坡现在镇北路21号,划分时面积叁块(一块是叁分、一块是贰分伍整,一块是壹亩壹分柒整,共面积壹亩柒分壹整)在四固定时本人经手划分六蒙生产队所有特此证明。这就是黄炳昆2010年12月25日作出的证明。



□1962年四固定时任马坡乡乡长黄炳昆(如今还健在,近90岁高龄)经手划分六蒙生产队所有的耕地,2010年12月出具的证明材料。

作为当时的经手人王一龙表示肯定,并以一个员和的身份说明事情的经过:在1983年建市场行厂前该地种有黄豆、豆角等农作物,是“四固定”时政府划给六蒙村,六蒙对集体小组分给黄士恩家耕种的。当时马坡工商所缺少市场行厂,工商局看到黄士恩耕种的地块位置较好,就决定在此建行厂。由于我是马坡镇工商所的代所长,负责工商所的一切工作的,所以黄士恩父子的思想工作是由我来做。他们要求工商所建好市场行厂后,在厂西北边建4间铺面作补偿。我把他们的意见向当时主管此事的丘家洪副局长汇报,丘家洪副局长口头同意,工商局也没有书面的答复。黄士恩父子得到我的话后口头同意建市场行厂。到1984年冬马坡市场行厂基本建好后,丘家洪副局长和局长陈业文已离休。1985年12月底黄士恩父子找到我要兑现承诺。我带他们找到当时的所长黎济新,黎济新请示在马坡工商所挂点的陈桥兰副局长,陈桥兰说土地是国家的,建市场行厂也是国家的,不理会他们,就这样一直拖下去,马坡工商所既不给地也不赔偿青苗费。到了1992年6月,县工商局同意兑现承诺,允许他们建4间铺面。(在县工商局《关于要求撤销我局作为被告的请求》得到证实:在建设市场时,我局多次派出有关人员与原告商量,在取得原告口头同意的情况下,才施工建设的。况且,我局于1992年也同意了原告在马坡市场行厂北边建回4间铺面的要求。)当他们的铺面快封顶时,时任马坡镇党委书记的杨礼富下令拆除他们父子辛辛苦苦建起的4间铺面,现在还遗留他们父子所建的石头墙脚。
陆川县政府没有知错就改,至今不仅没有任何的具体行政行为,反而逼弱势村民们走上漫漫维权路。这些在广西乃至全国也是十分罕见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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